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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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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房金〔20215

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18〕50 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党政机关公用管理实施细则〉〈上饶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中办20198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机关及下属各管理部(分中心)。

第三条公务用车按照“谁使用、谁、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管理部配备的和通过政府公务用车等平台租赁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报废、更换、购置由市中心综合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六条市中心机关及市直分中心因公务用车改革,因公务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一般公务一律通过市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租赁公务用车,如因参与人数较多,需要租赁客车或商务车的,应通过市政府国有企业平台租赁,不得向私人、服务对象等租借公车。其中:市中心机关租赁公务用车由市中心综合科统一负责,市直分中心租赁公务用车由分中心自行负责。

第七条严格控制私车公用,管理部因公务用车乘位不够,而又因公务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一律不得使用私车,统一到当地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租赁公务用车,并按工作轻重缓急程度统筹安排车辆。

第八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通过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租赁用公务用车的,市中心机关由市中心综合科经办人员统一申请,综合科科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公务用车,申请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差用车审批表》,注明使用时间、范围、原因等;各管理部(分中心)应由使用科室按规定申请,监督员审核,管理部(分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管理部使用自有公务用车时,应由使用科室按规定申请,监督员审核,管理部(分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管理部因临时紧急公务(如临时紧急会议等)需要使用自有公务用车但又因时间较紧无法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将会议通知等转发给市中心稽核科,向市中心稽核科报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部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当地政府定点维修点维修,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工作地以外的、非政府定点维修点维修。各管理部定点维修点应报市中心财务科、稽核科备案。

第十三条管理部公务用车维修应由经办人先提出申请,管理部监督员审核,报管理部主任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后,立提供盖有维修点公章的维修清单、发票等有关维修凭证。

第十四条管理部公务用车因公务外出期间突发性故障,无法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的,应与随车人员现场拍照,报市中心稽核科备案后,按规定程序维修。

第四章公务用车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管理部公务用车非工作期间定点停放管理。非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期间不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间和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十六管理部公务用车非工作期间不准停放在饭店、风景区等活动场所,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车钥匙和行驶证由管理部监督员负责管理,监督员因请假等原因暂无法履行该职责,由其监督员指定人员暂时负责

    十七有办公场所的管理部,公务用车统一集中停放在单位大院无停放条件的,应停放在当地政府机关大院、行政服务中心或市中心指定地点,停放地点须报市中心综合科备案。

十八管理部公务用车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公务车辆停放、使用等全过程须启用GPS定位系统,市综合科要每周随机通过 GPS定位系统进行一次抽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抽查。

第十九条  GPS定位系统出现故障,管理部要在1个时间内报告市中心综合科,由市中心综合科安排时间进行维修。

第五章公务用车加油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部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有多张油卡的应在本细则下发一个星期内完成整合,并将保留的油卡号报市中心稽核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公务用车一律使用公务油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二条管理部原则在应在工作所在地加油站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如在外地公务,路征较远,确需异地加油的),应先向市中心稽核科报备后方可异地加油。

第二十三条加强油卡日常管理。管理部油卡统一由监督员保管。需要使用油卡加油的,应由经办人申请,监督员审核,管理部主任审批后,由监督员陪同经办人共同现场加油,同时监督员应做好加油台账。

第二十四条实行油卡使用情况“一公示一报告”制度。管理部监督员每月将油卡加油情况、公车使用次数、使用理由、里程数一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市中心稽核科报备。公示报告时间为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章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分中心)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实行总经费总额控制,每车每年不得超过3万元,包括公务用车维修费、油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检费和从政府公务用车平台租赁公务用车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保险应在政府指定的定点保险公司按规定标准投保,费用以转账形式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公务用车不得使用现金加油,一律通过油卡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私车公用费用(包括油费、车辆损耗、维修、过路过桥费用、保险等过程产生费用,下同)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市中心财务科要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制止,不予报销,并及时向市中心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市中心财务科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每季度分析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使用情况、特点,做好警示、提醒,确保正常运转。

  

第七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中心稽核科应牵头市中心财务科、综合科,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向市中心和派驻纪检组汇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车私用的(使用公务用车办理与公务无法的事务),按使用里程造成油耗等折算费用,由使用人全额退回,同时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租用公务用车进行公车私用,使用人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不是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监督员(市中心经办人)、管理部(分中心)主任(综合科科长)进行批评教育。

(二)使用人经批准使用、租用公务用车进行公车私用,使用人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不是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监督员(市中心经办人)、管理部(分中心)主任(综合科科长)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出现第二次公车私用的,使用人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监督员(市中心经办人)、管理部(分中心)主任(综合科科长)停职处理;第三次免以免职。

第三十三条私车公养的(使用公务油卡为私车加油、使用公款为私车缴纳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按第三十二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私车公用的,除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报销任何费用外,私车公用期间出现交通等事故单位一律不予承担。

第三十五条非工作期间车辆未定点停放并经市中心GPS系统核实的,第一次由市中心通报批评,并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进行约谈;第二次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予以停职;第三次予以免职。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维修的,在不予报销费用的前提下,第一次由市中心通报批评,并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进行约谈;第二次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予以停职;第三次予以免职。

第三十七条运行经费超控制额度的,在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的前提下,第一年由市中心通报批评,并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进行约谈;第二年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予以免职。

第三十八条不落实油卡使用“一公示一报告”制度的,第一次进行补报,由市中心通报批评,并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进行约谈;第二次对监督员和管理部主任予以停职;第三次予以免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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