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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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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管理部: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研究,出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

2016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进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 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 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 “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内设科室科长、副科长和下属管理部主任、副主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干部交流和任内调整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二章 到龄免职 (退休)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3个月,由市中心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延迟理由、延迟时间等具体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下级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延迟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八条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市中心党委研究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干部交流和任内调整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市中心党委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交流等方式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个人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拒不提出辞呈或拒绝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四章 问责追究调整

第十一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科室本管理部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具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 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具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科室、本管理部或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四)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科室、本管理部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科室、本管理部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问责情形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二)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十三)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 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十四)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不力,具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十五)虚报浮夸、谎报政绩,造假数字、假典型,或者好大喜功,违背发展规律、脱离工作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六)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七)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回应、整改和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八)精准扶贫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十九)在上级部署的中心工作和抗灾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非因客观原因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应予问责的,应当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 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启动问责调查。如有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发生,市中心党委(党组)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 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市中心派出专项小组或移送市委派驻纪检组进行调查核实;对干部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市中心派出专项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二)提出问责建议。派出专项小组或派驻纪检组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中心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建议提交市中心党委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核实有关情况。

(三)作出问责决定。市中心党委根据问责建议,经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市中心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执行问责决定。市中心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市中心综合科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市中心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问责涉及干部任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心党委或上一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五)反馈执行情况。市中心综合科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中心党委,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责令公开道歉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整改、不纠正错误的; 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停职期间没有认识错误、深刻反省、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复职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况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可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正职。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中心党委应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市中心党委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的;在领导班子中搞自由主义、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

(五)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为谋取个人利益或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欺骗组织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或者调查有关情况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或反映情况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七)作风漂浮,不求实效,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权利,严重脱离群众,违背我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中心有关作风建设要求以及存在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

(八)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促进科学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不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和市中心决策部署成效不大,推进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对发展中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不主动作为、不积极破解,得过且过,当“太平官”,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不敢挺身而出的。

(十一)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 较大失误的;在市中心组织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和目标考评中,问题突出,群众满意度不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十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经组织认定工作不得力、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三)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本科室本管理部或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 环境损害等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不适用问责处理,需要调整的。

(十五)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反映问题较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六)品行不端,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 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个人及配 偶、子女涉及违规“吃空饷”、违规经商办企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

(十九)能力素质、精神状态不能适宜新形势、新常态要求,又不积极改进提高或改进提高效果不明显,经组织认定人岗不相适、不宜担任现职的。

(二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除试用期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动议。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档案审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初步认定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需要启动调整程序的,由市中心党委研究提出调整动议,也可以由市中心党委主要领导、拟调整干部的分管领导向市中心党委提出调整动议建议。

(二)考察核实。市中心党委派出专项小组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综合分析情况和有关方面反映,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考察核实应当听取所在科室、管理部有关人员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市中心党委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并作出回复。

(四)组织决定。市中心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市中心党委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干部召回、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干部召回制度是根据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节表现,在调整前的一种组织处理办法。符合干部召回的干部,先停职,后采取集中培训、参与中心工作、重点项目等方式工作半年至一年。对召回干部实行跟踪考察管理,跟踪考察合格的,恢复其原任职务或重新安排原职级岗位;考察不合格的, 区别不同情况,再作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处理。

第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同时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 性工作。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间其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影响期满后,根据现实表现重新安排工作,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干部群众公认度较高,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

第二十条 不属于上述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因工作需要进行的正常干部交流、工作调动和岗位调整,按干部工作例行规定进行。

第六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调整到适合的岗位。调整前,市中心党委应当与被调整干部谈心,听取个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职务调整后,保留原职务层次的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健康原因调整的干部恢复健康后,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和干部自身条件,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干部非组织选派,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同意、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学习结束后,可安排相应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第七章 自愿辞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

自愿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办理免职手续。其中,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经任免机关批准,予以调整。

第八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需要免职的,可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意见,在处分之前作出决定,也可在市中心党委研究处分决定的同时一并明确。

第二十七条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九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 制,市中心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市中心党委书记是第一 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九条 强化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 识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正常机制,是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是遏制懒政、怠政的有效举措,尽量减少干部下的阻力和压力。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无功便是过、平庸便是错”的观念,将精力放在改进作风、提高能力、推进工作上。

第三十条 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 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党委要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出发,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第三十三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对干扰组织调查、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党委要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与干部选任工作同报告,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心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中心综合科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6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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