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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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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93-12329

监督电话

0793-8089599

9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11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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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中心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中心应当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中心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管理中心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附件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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