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房金〔2017〕42号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饶房金〔2017〕01号文件操作口径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饶房金管委〔2017〕01号),以下简称“《使用政策》”),现就所涉及到有关政策调整问题明确如下操作口径:
一、对执行时间的界定
《使用政策》执行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起,以住房公积金窗口受理的时间为准。2017年7月31日前受理并完成审核、审批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8月1日起受理的按《使用政策》执行。对在2017年7月31日前已经受理,但经审核,需要补充资料的,住房公积金窗口应通知申请人自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齐,按期补齐的,按原政策执行;按期未补齐的,按《使用政策》执行。
二、对异地贷款申请人户籍的界定
《使用政策》暂停了户籍不在我市的异地缴存职工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在我市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以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在我市是指2017年8月1日前户口簿载明在我市行政辖区内。
三、对按年提取还贷申请时间的界定
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委托银行核算模式,本月还贷情况在次月初才能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反映的实际,对7月份正常还贷且符合按年提取还贷政策的职工,在2017年8月30日前申请按年提取还贷时可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8月30日后申请按年提取还贷一律按《使用政策》规定执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7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