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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饶房金委〔2016〕04号文件操作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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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饶房金委〔2016〕04号文件操作口径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直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饶房金委〔2016〕04号,以下简称“本政策”),现就所涉及到有关政策调整问题明确如下操作口径:

一、对执行时间的界定

(一)期房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首付收据、银行进账单三件资料载明的时间作为执行时间界定的依据,上述三件资料所载明时间都在2016年12月12日(含)之前的,按此次政策调整前的规定执行;三件资料中任何一件资料所载明的时间在2016年12月12日之后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二手房以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时间作为执行时间界定的依据,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时间在2016年12月12日(含)之前的,按此次政策调整前的规定执行;《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时间在2016年12月12日之后的,按本政策执行。

(三)2016年12月12日(含)前管理部已受理且属下列三种情形的,按政策调整前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2日后停止办理:

1.缴存职工本人或子女在异地(异地是指我市辖区以外,下同)购房,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2.子女为父母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2016年12月12日之后首付比例达到20%的首付款和按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确定的贷款额度之和与购房总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允许其通过组合贷款的方式补足。补足部分视同已交首付款。

二、对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购房贷款职工的界定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购房贷款职工是指:夫妻双方银行征信中没有购买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记录)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对购房套数的界定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购房套数以在本市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确定;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银行征信记录中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记录)确认。管理部对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落实好首问一次性告之制。

四、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联系人条件的界定

饶房金管委〔2016〕03号中有关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必须提供联系人的规定,该联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联系人必须是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缴存职工;二是该联系人须取得由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出具委托授权联系人处置抵押房产的公证书,即:具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个月(含)以上时可处置抵押物的权利。

五、关于提取范围的界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除按年还贷、提前还贷外,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是指:缴存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只能通过按年还贷、提前还贷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但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的,也可以申请办理按年还贷、提前还贷业务。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2日

抄送: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财政局,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201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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