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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改善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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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机关各科室、公积金各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方便缴存人购房更好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改善型住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

凡在我市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低于购房总价30%。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首付比例执行。

二、集中调整我市贷款最高额度

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70万元;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三、调整外中心人员贷款户籍限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精神,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购房人具有我市户籍的条件。

四、政策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

(一)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存量房(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三)商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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