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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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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饶府厅发〔2017〕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不得向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户籍不在我市的异地缴存职工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账户余额挂钩政策,取消原“按余额倍数计算后,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的规定,将原“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的规定恢复为“贷款额度为正常缴存余额的16倍。”。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还款能力计算方法,取消“购房职工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还款收入按我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规定。
    (五)调整贷款申请使用年限,将“职工贷款年限由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基础上,再放宽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的规定恢复为“职工贷款年限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六)取消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七)取消“缴存职工本人为子女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规定。
   四、适度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
    (八)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金额,将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金额提高到不超过12000元/年·户,原则上每年提取1次。”的规定恢复为“租住普通住房的,按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控制,且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租总额,每年提取不超过7200元。”。
   五、适度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后账户内保留余额
    (九)除离退休、调离本市、死亡(宣告死亡)等销户提取外,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后,其账户内保留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少于上年缴存额。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管理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预售楼盘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进一步强化到期期房置换,切实维护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权益。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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