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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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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缴存单位:

为有效地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进一步帮助广大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实现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支持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文件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米(含)以内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平方以上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暂停职工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子女在异地(我市辖区以外,下同)购房时,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三、暂停我市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购房贷款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申请了一次住房贷款的,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50%;不向已有二次购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满6个月;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5000元余额。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除按年还贷、提前还贷外,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七、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执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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