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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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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十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的工作绩效,促进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上饶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计提、使用、管理办法》(饶房金管委201203)等文件精神,结合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各受委托银行签定的《委托协议》有关内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委托银行的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考核:业务办理数量、业务办理合规性、业务办理差错率、资金拨付及时性、有效投诉数量、窗口服务质量等。

(二)归集业务考核:协助催建催缴情况、归集核算、信息技术等。

(三)贷款业务考核:贷款审查、  资料录入、贷款办理、贷款回收及逾期催收、档案管理、贷款核算、信息技术等。

第五条  考核以受委托银行为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细则》(附后)进行考核,上半年考核1次,下半年年终综合考核1次。考核达标分为80分,两次考核综合分为达标分(含)以上的,为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合格单位”;年终在“管理合格单位”中,产生2个“管理优秀单位”。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暂停一年委托业务: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公积金中心授权办理结算事项,发生资金风险的。

第七条  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与手续费支付挂钩。“管理优秀单位”按委托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管理合格单位”按照考评得分占达标分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二)考核结果与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存储挂钩。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三)连续两年考核得分最低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委托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细则



附件: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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