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暂行)》予以公布。
附件:《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暂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2024年6月4日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五届四次会议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性,丰富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的通知》(饶府办字〔2022〕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就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并承诺自愿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向就业所在地的公积金分中心(线上、线下)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含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婚姻系统无法查询的提供);
(二)申请人(含配偶)征信和申请人社保、异地公积金缴存等信息查询授权书、承诺书;
(三)申请人Ⅰ类银行卡。
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江西省共享平台社保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查询、保存、报送和使用本人的相关信息,用于个人缴存登记。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和贷款与家庭(夫妻)信用状况挂钩,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信用情况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户:
(一)申请人已有一个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二)申请人(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记录的;
(三)申请人(含配偶)被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同意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填写表格后,为其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人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缴存账户”下为申请人开设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简称“缴存账户”)是记载和反映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缴存账户所绑定的Ⅰ类银行卡即为缴存卡。缴存卡绑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将缴存卡作为还款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缴存账户分两类管理:
(一)正常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二)封存账户:缴存职工自愿申请封存或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账户。
封存账户恢复缴存后,其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转换为单位缴存职工时的缴存时间认定。
1.属正常账户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转为单位缴存职工后因单位原因欠缴,足额补缴的,账户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2.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可办理转移手续,从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起计算缴存时间。
(二)单位缴存职工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时间从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起计算缴存时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销户。
凡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结清的,须结清贷款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必须在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之间。缴存基数是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申报,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缴存额下限。
缴存比例统一为12%,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符合条件的缴存户按规定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方式为银行托收模式。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三条 符合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非销户提取类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缴存职工在就业地无自住住房租房自住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5.患重大疾病的。
(二)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办理销户提取类型:
1.封存6个月后可以选择自愿销户;
2.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灵活就业人员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用自有资金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年限核定原则如下:
(一)贷款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仅用于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等,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公积金之后申请发放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办理商转公或商直转公业务。
(二)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指夫妻)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倍数;住房公积金自有缴存职工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7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公积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经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批准。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月均缴存额。
3.最终贷款额度须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贷款年限。贷款年限按长存多贷原则,与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时间、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男性最长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不超过55周岁。
(四)灵活就业人员配偶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应在申请贷款时开通月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并提前向灵活就业人员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含)或累计满6个月(含)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缴存义务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三)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五)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委托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九)受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取消骗贷职工家庭的贷款资格,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现行制度管理执行并根据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公积金中心有权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上饶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