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房金〔2022〕10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机关各科室,各受托银行,各缴存单位,各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上饶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饶府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方便缴存人购房更好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心城区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是指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二、调整我市中心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
凡在我中心城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低于购房总价20%;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低于购房总价40%。
(一)本次调整首付比例,适用于夫妻至少一方是我市缴存人,且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满6个月。
(二)夫妻双方都是异地缴存人在中心城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仍按原首付比例执行。
三、调整我市中心城区贷款最高额度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万元;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一)贷款余额倍数计算: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超过3.125万元时,不再按余额倍数计算,即可申请50万元以上的贷款额度,但实际贷款额度,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其他条件仍按原有规定审批。
(二)中心城区以外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规定执行。
(三)申请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的,申请主贷人应为我市缴存人,且申请贷款前应连续正常缴满6个月。
(四)夫妻双方都是异地缴存人的,仍按原最高贷款额度执行。
四、政策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一)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存量房(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三)商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不支持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申请。
(二)中心城区以外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可以参照中心城区贷款首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沟通首付款比例的具体调整相关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