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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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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等三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9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复》(饶编发200233)和《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饶编发202177)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上饶市人民政府直属副县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负责全市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业务办理服务;

(八)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9个职能科1个市直分中心

一)综合科。负责本中心行政事务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重大会议的组织筹备;负责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劳动工资、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年报统计等工作;负责文秘、宣传、保密信访、后勤总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以及其他内部事务工作;管理、指导和组织、调协开展相关业务。

(二)缴存提取科。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催缴和开销户、有效凭证的管理;依法检查监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管理、指导和组织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三)信贷科。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规定和措施;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的拟订、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认定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管理;管理、指导和组织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四)信息网络科。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维护升级与安全,提供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计算机技术保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存储和安全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与安全;负责网络宣传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本中心内部局域网;管理、指导和组织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五)财务科。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费用预决算;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保值和增值;负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组织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负责财务档案、资产保全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有关实物资产登记注册、清点核实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工作。

(六)稽核科。负责对中心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财务等业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稽核;对分中心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和相关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群众的业务信访和服务投诉以及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调查、稽核及查处工作。

(七)法规科。负责组织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重要合同的拟定、修改、送审和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工作;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资格审核、执法证件发放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中心逾期贷款的依法起诉和清理回收;负责承担中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单位法律顾问有关工作。

(八)客户服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12329服务热线有关工作制度;负责建立来电回复信息库及服务热线的接听、处理和答复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咨询、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查询,受理单位和缴存职工的投诉、工作建议;负责对投诉建议处理结果、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回访和调查。

(九)档案科。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档案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档案(含电子档案)整理、编目、鉴定、统计、排列的检索编制等工作;负责档案数字化工作;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准确掌握档案室档案全宗、案卷数量及档案保管期限等事项;负责档案内部整理、案卷排放和档案装具的采购及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负责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调阅工作;负责档案资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十)市直分中心根据市中心的授权,负责市本级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负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单位和级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负责上饶市中 心城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管理;承担上饶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职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上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8名(含市直分中心7名)。核定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3名(正科级);副科级职数11(分别为各科科长9名、机关党支部书记1名、市直分中心主任1名)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个县(市、区)设分中心,共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9名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

(一)信州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正科级),分中心副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信州区、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广信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正科级),分中心副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广信区、江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广丰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广丰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玉山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玉山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横峰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横峰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弋阳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弋阳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铅山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铅山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德兴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德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婺源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婺源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鄱阳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鄱阳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余干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余干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万年分中心。列公益一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核定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万年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饶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上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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